(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检宣) 自己给自己洗钱,构成犯罪吗?近日,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发布了厦门市首例涉毒“自洗钱”立案监督案件,贩毒分子事先向他人租用支付宝账户、银行卡、支付宝,收取毒资后,转入银行卡再取出,企图对犯罪所得进行“漂白”,但最终仍难逃法律的制裁。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荣某某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为牟取非法利益,他仍通过百度贴吧、闲鱼、微信等网络平台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丝(俗称“上头烟丝”)。荣某某通过向袁某某(已起诉)租赁房屋制作“上头烟丝”,在网络平台达成交易后,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通过快递将烟丝邮寄至全国各地。
2022年2月16日,荣某某被同安警方抓获归案,随后该案移送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荣某某为掩饰、隐瞒毒资的性质和来源,向张某某(另案处理)租用其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等,并支付给张某某租金,使用张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将毒资提现到张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取出。承办检察官从“资金流”入手,经研判后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展开侦查,围绕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调取视频影像、向证人张某某取证补强证据。
经查,荣某某违反国家管制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共计13.53克,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利用他人支付结算账户转移资金,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同安区检察院以荣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向同安区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同安法院采纳检察院指控意见,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提醒:
不仅贩毒为法律所禁止,洗钱同样属于犯罪,“自洗钱”也不例外!妄图“洗白”毒资或其他犯罪所得将受到刑事处罚,切莫为了牟取私利,铤而走险,触犯法律,付出代价。同时,洗钱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在毒品、走私、金融诈骗等犯罪案件中大量存在,所以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勿随意将自己的交易账号交给他人使用,避免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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