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福建省清源丝绸艺术研究院未按规定接受2022年年度检查,上述事实,有福建社会组织官网年报结果公示平台截图证明。福建省清源丝绸艺术研究院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福建省清源丝绸艺术研究院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福建省清源丝绸艺术研究院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清源丝绸艺术研究院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建省清源丝绸艺术研究院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民政厅
2023年12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mzt.fujian.gov.cn/gk/xzxkgghxzcfgg/202312/t20231225_63666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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