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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拟通报对象公示

2024-05-06 来源: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地区〔2023〕141号),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统计局牵头相关厅局开展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为突出高质量发展的导向,进一步激励同类开发区争先进位,对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实施统一考核、分类通报,并对主要经济总量和效益指标达不到区域平均水平的开发区不予通报。

  现将拟通报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24年5月6日—10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反映。

  监督电话:0551—62603083、62601118(省发展改革委)

  0551—62299725(省统计局)

  

  附件:拟通报的开发区名单

  

  2024年5月6日

  
附件

  拟通报的开发区名单

  

  一、国家级开发区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铜陵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省级开发区

  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安徽肥东经济开发区、安徽肥西经济开发区、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安徽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安徽蚌埠经济开发区、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来安经济开发区、安徽铜陵义安经济开发区、安徽霍山经济开发区、安徽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安徽蒙城经济开发区、安徽无为经济开发区、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原文链接:https://fzggw.ah.gov.cn/ywdt/tzgg/149397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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