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 林怡佳)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在微信朋友圈随意辱骂他人,是个人自由还是侵权行为?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女子林某因琐事与翁某发生激烈争吵后,越想越不甘,为泄私愤便通过微信朋友圈陆续发布含有翁某照片或标注翁某名字的聊天记录并配上辱骂文字。翁某因此事心情十分低落,失眠焦虑了一个多月。在多次与林某协商无果后,翁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停止侵权,并在朋友圈上发表道歉公告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原告照片或标注有翁某名字的聊天记录,并用具有侮辱性的语言多次对原告进行辱骂,贬损原告的人格,客观上无法避免相关群众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考虑到侵权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困扰和伤害,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痛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综上所述,福清法院判决被告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翁某名誉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中所有相关侵权内容;被告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翁某赔礼道歉,在微信朋友圈发表道歉公告,为翁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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