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当事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超过十五日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事故时间 |
李*平 | 1201051960****4297 | 2024年7月22日 20时00分 |
请以上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王串场大队(天津市河北区富强道7号)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罚款壹仟捌佰元的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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